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场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某陶瓷有限公司(XX公司)与某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陶板购销合同》后,因货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2013年4月2日,XX公司、建筑公司及项目业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付款计划》,之后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款项,XX公司遂诉至法院。
此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付款计划》是否构成债务转移。刘培辰律师作为XX公司的代理律师,其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的教育背景以及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发挥了重要作用。他紧紧围绕债务转移的法定构成要件展开论证。从合同解释原则来看,债务转移须明确约定免除原债务人责任,而案涉《付款计划》并未明示免除建筑公司的付款义务。实际履行方式上,《付款计划》约定的支付方式表明房地产公司的付款行为仍受建筑公司支配和指示,建筑公司并未退出交易关系。发票开具义务也印证建筑公司仍为合同相对方,若债务已转移,应由XX公司直接向房地产公司开票。此外,房地产公司在《付款计划》签章处列于“担保方(支付方)”位置,其真实意思是为建筑公司的债务提供履行协助或担保。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刘培辰律师的观点,认定《付款计划》不构成债务转移,建筑公司不能免责,成功为XX公司追回货款153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另一起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袁X向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两块百丽翡丽手表,支付货款后商贸公司未能按约交付手表。2024年8月14日,袁X与商贸公司及股东李X签订《退款合同》,但商贸公司仍未退款,袁X诉至法院。
此案核心争议点有三:违约金是否过高、保证人李X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类型、股东王X个人收款是否构成人格混同。刘培辰律师代理原告后,收集转账凭证、《委托申请》、收据、《退款合同》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对于违约金,他论证其约定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在保证责任方面,虽法院认定李X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为客户增加了清偿保障。对于股东王X,刘培辰律师提交银行流水试图论证财产混同,虽未得到法院支持,但保留了在执行阶段追究股东责任的思路。在被告辩称“上游涉嫌刑事诈骗、应中止审理”的情况下,刘培辰律师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成功说服法院继续审理民事案件,避免了“先刑后民”导致的程序拖延,案件高效结案,为客户快速取得胜诉判决。
刘培辰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法学客座教授等社会职务。他在这两起案件中,凭借对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有效组织,为客户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到最佳利益方案,厘清了债务关系相关规则,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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