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在某棚户改造工程现场,原告满心期待着能拿到自己应得的工程款。他与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达成钢管脚手架施工合作后,便组织工人日夜赶工,顺利完成了施工。然而,结算之后,对方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117867.5元工程款却以工程总承包方未付款为由持续推脱。这对于原告来说,不仅是金钱上的损失,更是对他辛勤付出的否定,他陷入了焦虑和无奈之中。
面对这样的困境,原告四处打听,终于找到了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的罗心艳律师。罗律师自2022年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余件,尤其在民商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对建工合同纠纷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罗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她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证据材料,收集到案涉工程《结算单》《欠条》、原被告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通过这些证据,明确了工程结算金额、已付款项、未付款项及付款约定时间等核心事实。同时,她还查实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系建设公司任命的案涉项目项目部经理的关键身份信息。
案件立案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二被告提出了抗辩,称原告无施工资质,并非适格诉讼主体,且建设公司与原告无施工合同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案涉第三人也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其并非案涉项目总承包人,与各方无合同关系,非本案适格当事人。这无疑给案件的审理增加了难度。
然而,罗律师凭借着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庭审中围绕核心证据展开了有力的质证与辩论。她首先举证证明原告已实际完成案涉钢管脚手架施工,且与二被告完成合法有效的工程结算,结算单有建设公司项目部确认、欠条有实际施工人签字,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接着,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无施工资质问题,罗律师指出即便施工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结算,被告因原告施工行为实际获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折价补偿原告工程款。最后,她强调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以及实际施工人作为项目部经理的职务身份,主张二被告应就案涉欠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对本案关键事实予以全部认定,认可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欠条》等证据的证明效力,确认实际施工人与建设公司的挂靠关系及实际施工人的项目部经理身份。法院认为,虽原告无施工资质导致案涉施工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完成结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同时因原告自身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对其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未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117867.5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5元,由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共同负担。若二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行动引导型
原告成功追回117867.5元工程款。他的经历告诉我们:在进行工程合作时,一定要注重合同的签订和证据的保存。
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可以这样做:
立即收集并保存好工程结算单、欠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
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借口,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时间咨询像罗心艳律师这样专业的建工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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