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很多人以为只要在工地受伤,所有相关方都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021年4月,张XX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刘X告上法庭,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原来,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部分标段分包给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刘X协商日工资240元。5月5日,张XX在干活时从脚手架跌落摔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但后续协商赔偿时,各被告互相推诿。
就在张XX认为胜券在握时,刘X找到了刘欢律师(执业证号13413201910117783,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民商事案件500余件。凭借这些年的办案经验,刘欢律师接手后没有盲目应对,而是迅速找到了破局点。
在张XX与四被告的劳动争议案中,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以及全部案件材料。根据之前处理过的类似劳动争议案件,他深知了解案件全貌的重要性。接着与当事人刘X沟通,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以及每个被告在案件中的地位和角色,听取了刘X本人意见。之后,刘欢律师判断出关键在于证明刘X与张XX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于是,他书写答辩状递交至泗县人民法院,在答辩状中抗辩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并非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是别人说了算,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刘X的诉讼请求。
在证据链搭建方面,刘欢律师根据经验,收集了高X安排刘X工作的相关证据,证明刘X的工作是受他人安排;还收集了其他工友的证言,证明刘X并非老板。将这些证据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刘X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庭审策略上,刘欢律师凭借办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的经验,预判原告可能会强调刘X与张XX的工资协商情况来证明劳务关系。对此,他准备了详细的解释,说明工资协商只是受他人委托。当庭,他还指出原告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其要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欢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此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刘欢律师凭借丰富经验,精准抓住案件关键,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免除了不必要的责任。
在蔡XX诉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中,2018年3月,蔡XX入职宿州XX有限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直到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公司结算后出具拖欠工资明细,承诺了付款计划,但仅在10月30日支付15000元,仍欠62687元未付。蔡XX委托刘欢律师维权。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根据以往处理劳动报酬纠纷的经验,调取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了被告主体。之后,他充分准备证据,收集了拖欠工资明细单以及蔡XX工作的相关证明,如工作记录、考勤表等。在庭审中,刘欢律师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强调公司出具的工资明细具有法律效力,且付款计划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应属无效。
刘欢律师预判被告可能会以经营困难为由抗辩,便准备了相关法律依据,说明经营困难不能成为拖欠工资的理由。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此案例中,刘欢律师凭借经验迅速收集关键证据,为劳动者成功讨回了工资。
经验的价值
这两个案例的共同逻辑在于,刘欢律师凭借从2019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逾700件案件所积累的经验,能够快速识别关键证据。在劳动争议和劳动报酬纠纷中,他清楚知道哪些证据能形成闭环,从而搭建起有效的证据链。在庭审时,又能精准预判对方的抗辩理由并准备应对策略。对于普通人来说,遇到类似情况,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工作证明、工资明细等,也可以寻求像刘欢律师这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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