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将某建设公司霍尔果斯XX公司应付的工程款从161006.6元改判为109378元,减少支付51628元;民间借贷纠纷中,二审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司X某全额追回200000元借款。这两个案件的结果都令人意外,原本看似难以改变的局面,却在律师的努力下实现了反转。
在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中,某建材厂与某建设公司霍尔果斯XX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因结算金额、已付款抵扣、责任承担等问题产生争议。建材厂起诉要求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61006.6元及违约金,并要求总公司等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依据案外人张X签字的结算单,认定欠款161006.6元,判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并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分公司不服,认为结算未经授权、部分款项未予抵扣、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于是委托顾建伟律师代理上诉。当时的棘手障碍在于,一审已经依据结算单做出判决,想要改变结果并非易事,而且需要证明张X签字结算的效力以及已付款项应依法抵扣。顾建伟律师接手案件后,决定全面梳理证据,从三个关键方面进行上诉。
首先,顾建伟律师论证张X签字结算的效力认定。张X系分公司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对接,其结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对分公司发生效力。其次,提出已付款项应依法抵扣,案外人某公司代为支付的51628元,系代分公司支付的本案工程款,并非其他合同款项,应当在总欠款中扣除。最后,说明一审判决未超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轻于原告主张的连带责任,并未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二审中,顾建伟律师提交新证据并充分论证,法院最终采纳律师关于代付款抵扣的核心意见,实现了二审改判,为分公司减少了51628元的债务。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司X某于2025年3月向被告吐某某交付200000元款项,被告当场出具《收条》,承诺于2025年3月底前归还。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迟迟不予返还。一审中,顾建伟律师提交《收条》、沟通记录、视频等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合意明确、款项已实际交付。被告抗辩案涉款项为入股款、并非借款。一审法院采纳顾建伟律师代理意见,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返还借款20000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仅凭收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案涉款项系转交某境外公司的投资款。顾建伟律师在二审答辩中指出,《收条》明确记载“归还”字样,具备完整借贷合意与还款承诺,不属于单纯代收款项;聊天记录与视频可印证被告认可借款并承诺还款,证据链完整;被告主张款项为入股款,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与《收条》书面约定相悖;还款承诺系保证责任,并非附条件还款,被告应当按期返还。二审法院全面采信顾建伟律师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复盘这两个案件,顾建伟律师在承揽合同纠纷中精准抓住“代付款应抵扣”这一核心突破口,用证据固定代付事实,直接实现大额减损;严谨论证职务行为效力,稳定结算基础;专业厘清责任法律边界,避免程序风险。精准定性法律关系,结合收条内容与证据规则,准确将案件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构建完整证据链条,围绕“借贷合意+款项交付”核心要件,组织收条、沟通记录、视频等证据;有力破解上诉理由,二审中逐条驳斥上诉人的抗辩。对于同类纠纷来说,承揽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仔细审查已付款项的抵扣情况以及结算行为的效力;民间借贷纠纷中,没有正式借款合同,载有还款承诺的收条结合其他证据也可认定借贷关系。顾建伟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成功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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