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市场,中介起着重要的桥梁作用。XX市经纪有限公司在房产交易中就遇到了难题。该公司向黄XX、郭XX介绍了XX市的一处房地产,并带他们看了房,还就价格进行了沟通。此后,黄XX、郭XX作为买方,梁XX、林X某作为卖方,公司作为居间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约定了成交价格和服务费。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取了黄XX交来的部分居间服务费,该房地产也登记在了黄XX、郭XX名下。然而,公司认为黄XX、郭XX利用其提供的交易机会及中介服务,绕开公司直接与卖方订立合同,要求支付中介费。这类中介合同纠纷,梁国权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处理过不少。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黄XX、郭XX是否利用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及中介服务而实施“跳单”行为,是否应当向公司支付中介费。
梁国权律师所在的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梁国权律师本科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的教育背景,让他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有着更专业的判断。他首先梳理了整个交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黄XX和郭XX的交易情况等。接着,他深入分析了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在法律分析上,适用该法条需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二是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媒介服务;三是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在本案中,虽然公司与黄XX、郭XX对公司介绍、带看涉案房产并就价格问题进行过沟通不持异议,但存在委托多个中介放盘的情况,不能简单以公司提供服务在先认定黄XX、郭XX利用其信息机会促成交易,还要结合服务内容等具体情形。而且黄XX、郭XX举证证实与卖方完成交易是在其他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情况下,且支付了相应对价。
最终,法院认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房源为其独家信息,且黄XX、郭XX与卖方系恶意串通,通过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寻找其他中介机构“代办”交易手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梁国权律师在处理婚姻家事纠纷时,也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对于中介而言,在提供服务时应明确服务内容和独家信息等关键要素,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对于买方来说,有权自主选择服务更好、费用更低的中介,但要避免恶意“跳单”。在房产交易中,明确权责关系,依据法律规定行事,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总之,“跳单”行为是否需支付中介费,要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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