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20万中介费,最终法院却判赔0元,这样的结果着实令人惊讶。这起看似稳赢的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却出现了大反转。
这起案件的上诉人(原审原告)是XX市经纪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是黄XX和郭XX,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了梁国权律师代理此案。起初,XX市经纪有限公司向黄XX、郭XX介绍了一处房地产并带其看房,还就价格进行了沟通。随后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约定买方向居间方支付20万服务费,且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取了部分居间服务费,该房地产也已登记在黄XX、郭XX名下。之后,公司以黄XX、郭XX利用其提供的交易机会及中介服务,绕开公司直接与卖方订立合同为由,要求二人支付中介费。
梁国权律师接手案件时,面临着诸多棘手问题。公司曾向黄XX、郭XX介绍、带看涉案房产并沟通价格,这看起来对被告不利。而且在一般认知中,接受了中介服务后完成交易却不支付中介费,似乎是不占理的。公司还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要求支付中介费,进一步增加了被告的压力。梁国权律师经过分析,认为关键在于证明被告并非利用公司的服务“跳单”,而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完成交易。
为了证明被告的清白,梁国权律师采取了一系列行动。首先,他积极收集证据,证实黄XX、郭XX系在另一家公司提供居间服务的情况下,与卖方完成了案涉房屋交易,并且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这一行动的目的是说明被告有其他合法的交易途径,并非依赖公司的服务。结果是成功向法院展示了被告的交易过程,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基础。
其次,针对公司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的诉求,梁国权律师指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房源为其独家信息,且被告与卖方系恶意串通“跳单”。这一行动是为了让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强调被告作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居间服务提供方。最终,法院认可了梁国权律师的观点,认为公司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用理据不足。
在这起案件中,梁国权律师做对了几个关键判断。一是没有被公司看似有利的证据所迷惑,而是深入挖掘被告的交易细节,找到了关键证据证明被告的合法交易途径。二是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强调适用相关法律条款需具备的构成要件,指出公司未能满足这些要件。
从这起案件可以总结出,在中介合同纠纷中,判断是否构成“跳单”不能仅仅依据提供服务的先后顺序,还要综合考虑服务内容、房源是否独家、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等因素。对于消费者来说,有权自主选择服务更好、费用更低的居间服务提供方,但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交易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梁国权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被告扭转了局面,也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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