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被告公司因发展口罩生产项目急需资金,其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宁某通过中间人向原告梁某提出借款。梁某于当年分三笔向被告公司账户共计汇入200万元,其中两笔共计100万元备注为“口罩投资款”,另一笔100万元备注为“借款”。之后,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确认这20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然而,因口罩项目未获药监局审批,被告公司未能投入生产。此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推托拒绝还款。
这类民间借贷纠纷,隋常有律师处理过不少。他所在的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仔细梳理了案件的来龙去脉。面对被告宁某“不认识原告”“款项为投资款”的抗辩,隋常有律师没有慌乱。他紧紧围绕《借款协议》等证据展开工作,扎实地组织证据,在庭审中沉着应对。
从法律角度看,判断款项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关键在于是否有投资合意以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在本案中,二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这样的约定,而《借款协议》明确确认了款项性质为借款。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200万元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XX公司、被告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
隋常有律师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注重证据的收集和组织,善于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关键证据,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面对被告的不利抗辩时,他能保持冷静,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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