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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款被认定为借款,律师助力追回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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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5 · 183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隋常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171072511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502417946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隋常有律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累计承办刑事案件数百起,其中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罪名复杂。曾取得不起诉,定罪免刑,重罪改轻罪等显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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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梁某借给被告公司200万用于口罩生产项目,被告却称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隋常有律师所在的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凭借扎实的证据组织和庭审应对,成功将款项性质认定为借款,为当事人全额追回200万元本金。
投资款被认定为借款,律师助力追回200万

20XX年,被告公司因发展口罩生产项目急需资金,其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宁某通过中间人向原告梁某提出借款。梁某于当年分三笔向被告公司账户共计汇入200万元,其中两笔共计100万元备注为“口罩投资款”,另一笔100万元备注为“借款”。之后,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确认这20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然而,因口罩项目未获药监局审批,被告公司未能投入生产。此后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推托拒绝还款。

这类民间借贷纠纷,隋常有律师处理过不少。他所在的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仔细梳理了案件的来龙去脉。面对被告宁某“不认识原告”“款项为投资款”的抗辩,隋常有律师没有慌乱。他紧紧围绕《借款协议》等证据展开工作,扎实地组织证据,在庭审中沉着应对。

从法律角度看,判断款项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关键在于是否有投资合意以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在本案中,二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这样的约定,而《借款协议》明确确认了款项性质为借款。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200万元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XX公司、被告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

隋常有律师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注重证据的收集和组织,善于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关键证据,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面对被告的不利抗辩时,他能保持冷静,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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