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4,360元,这是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海洋船舶工程公司向申请人孙XX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一个原本可能因复杂分包关系和行政诉讼陷入僵局的工伤索赔案,最终却以劳动者获赔超23万元的结果完美收官,如此巨大的反差,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曲折故事?
时间回到2024年3月,孙XX入职某海洋船舶工程公司担任电焊工。同年9月14日,孙XX在项目现场工作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然而,被申请人某海洋船舶工程公司却主张已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公司,与孙XX不存在劳动关系,还就工伤认定提起了行政诉讼,并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为孙XX缴纳社会保险,孙XX委托梁广宇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鉴定费等共计23万余元。
当时,案件面临着诸多棘手的问题。被申请人出示了与案外公司的承揽协议,试图以此证明自己无需承担责任。同时,行政诉讼的介入也让案件充满了不确定性,很可能导致案件被无限期搁置。而且,被申请人拒不提供详细的工资构成,使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核算成为难题。
梁广宇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制定了应对策略。首先,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工程已分包给第三方,工资系代发”的抗辩理由,律师紧扣证据链条。虽然被申请人出示了承揽协议,但无法证明该分包行为合法有效,也无法证明孙XX知晓并接受了案外公司的管理。律师指出,被申请人作为承包方,直接与孙XX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载有其名称的出入证,并按月向其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报酬,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这一关键行动,有力地驳斥了被申请人的抗辩,为确定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
面对被申请人试图通过行政诉讼拖延时间的情况,律师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向仲裁委阐明“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法律原则。成功说服仲裁委采纳工伤认定决定书作为有效依据,避免了案件因漫长的行政诉讼而被无限期搁置。这一行动打破了被申请人的拖延战术,确保了案件的正常推进。
在工资标准的核算上,由于被申请人拒不提供详细的工资构成,律师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结合孙XX提供的银行流水及出勤记录,推算出孙XX的时薪与日薪标准。最终,成功获得了仲裁委对孙XX主张的工资计算方式(480元/天+60元/小时加班费)的采信,并以此为基础精确计算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差额。
复盘本案,梁广宇律师做对了几个关键判断。在劳动关系认定上,没有被被申请人的分包协议所迷惑,而是紧扣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进行举证。在应对行政诉讼时,及时援引法律规定,避免了案件陷入拖延。在工资核算方面,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结合现有证据推算工资标准。
对于类似的工伤索赔案件,有一条重要规律值得借鉴:在处理涉及分包关系的工伤案件时,不能仅仅依据表面的分包协议来判断劳动关系,而要从实际的管理、报酬支付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同时,在面对用人单位的拖延战术时,要善于运用法律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