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XX起诉梁X、梁XX、梁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吴XX的起诉。此前吴XX要求梁X等连带返还349771.57元款项,结果却被判定为重复诉讼,这一反转着实令人意外。
最初,吴XX以梁X代表梁XX在其处领取的349771.57元“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工程款失去法律依据为由,要求梁X、梁XX、梁XX返还该款项。吴XX手上有中建XX与XXXX签订的《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自己与梁XX签订的《分包协议》,还有梁X签收的收款收据等证据。然而,他缺乏梁X受梁XX委托代领工程款的直接证据。而梁XX否认梁X代领工程款,这成为吴XX追讨款项的棘手障碍。
邓德锴律师接手案件后,初始判断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梁X领取的款项是其应得的工程款,并非不当得利。于是,他将应对方向放在收集梁X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证据上。
首先,邓德锴律师让梁X提供了2008年8月4日与广州市XX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等证据,证明梁X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上述诉争工程款349771.57元是其依据该工程应得的工程款。这一行动使得法院对梁X领取款项的性质有了新的认识,初步动摇了吴XX主张的基础。
其次,在二审中,邓德锴律师让梁X提交了2008年3月25日《会议纪要》、2008年7月21日《承诺书》、2009年6月12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暂定总价表等证据,进一步证明案涉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1-4栋、43-45栋有临时消防水泵工程并且系属于新增的工程,原合同并不包含临时新增消防泵工程。这些证据的提交成为了案件的决定性时刻,法院对案件事实有了更清晰的认定。
最后,邓德锴律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再96号民事判决,指出吴XX在本案中关于梁X代表梁XX领取349771.57元工程款的主张,该判决已对该事实不予认定并作出相应判决。吴XX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意见,裁定驳回吴XX的起诉。
复盘本案,邓德锴律师做对了几个关键判断。一是在证据收集上,注重证明梁X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从多个角度提供证据,增强了证据的证明力。二是准确利用生效判决的认定,指出原告重复诉讼的问题,抓住了案件的关键。对于同类纠纷,其规律在于要注重收集能证明自身权利来源的证据,同时要关注相关案件的生效判决,避免陷入重复诉讼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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