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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驶离”被误当“逃逸”,保险公司免赔?看律师如何助力获赔12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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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4 · 152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满林强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97人 执业8年
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810072129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887849100
代表案例:3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医院工作经历;主办人损类案件,固定的专业化方向及突出的专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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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彭X驾车与行人裴X刮擦后驶离现场,裴X最终伤重死亡。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满林强律师接手此案,通过专业分析和有力举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公司XXXX支公司赔偿567961.52元,被告彭X赔偿673735.24元,共计获赔124万余元。

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往往让普通民众一头雾水。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这个真实案例,就涉及到交通事故中“驶离”与“逃逸”的区别,以及保险公司免赔等关键问题。

故事发生在2019年11月29日12时55分许,被告彭X驾驶“东风”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从昆明市官渡区黄龙XX前往阿依村。当车沿昆明市官渡区XX附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其所驾车辆右后外轮与位于道路西侧路边的行人裴X身体相刮擦,并碾压其身体,导致裴X受伤。事故发生后,彭X驾车驶离了现场。随后,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裴X无责任。

裴X受伤后被紧急送至医院治疗,这一住就是47天。入院诊断显示,裴X遭受了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右股骨开放性骨折、盆骨开放性骨折等严重伤害。然而,不幸的是,2020年1月15日21:00,裴X因伤重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裴X符合交通事故导致双侧腹部双下肢毁损伤后脓毒血症脓毒性休克及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另外,我们了解到彭X所驾驶的机动车,在XX公司XXXX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均在保险期间内。但事故发生后,双方在后期赔偿事宜上没能达成一致,于是只能诉至法院。

这个案子有几个关键问题,让很多人感到困惑。首先就是此次事故涉及的“驶离”与“逃逸”的问题,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险对此能否免赔?还有,本案死者的死亡赔偿金能否参照城镇标准计算?以及保险公司抗辩死者医疗费有部分是自身疾病的主张,是否有依据?

接手这个案子的是满林强律师,他来自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满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经验,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在工伤(工亡)领域深耕,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在工伤不予认定案件方面更是有着丰富的经验。他还是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

满律师在处理这个案子时,有着清晰的办案思路。对于“驶离”与“逃逸”的问题,他指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是有条件的。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且,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能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像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四条:一是逃逸行为的主体是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因为只有事故车辆的驾驶人可能承担事故责任,与事故处理有切身利益关系,才可能实施“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二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主观上是一种故意行为,驾驶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自己驾驶的车辆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是法定义务,如果驾车离开现场破坏了现场,就可能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但如果驾驶人不知道自己驾驶的车辆发生了事故而驾车离开,就属于无意驶离,不属于肇事逃逸;三是交通肇事逃逸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如果驾驶人离开现场是出于其他目的,比如执行任务的特殊车辆事故后必须离开现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了躲避死者亲属的殴打驾车离开现场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等,就不能认定为逃逸。

在本案中,满律师通过分析事故发生地的现场环境因素,以及事发后彭X将车停至事故发生地不远的地方,认为彭X在事故发生后并不知道其撞到死者裴X,其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表示,不应当认定为逃逸。最终,法院也没有支持保险公司关于彭X“逃逸”的意见。

同时,满律师还指出,被告保险公司并未依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八条第二款在内的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负有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法定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投保人提供书面保险合同,更未对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告知,只是简单地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单,且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说明义务,所以免责条款(含商业三者险不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对被告彭X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免除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所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

对于死者的死亡赔偿金能否参照城镇标准计算的问题,满律师指导原告提交了死者生前在城镇居住的证明,该证明由死者居住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效力极高,最终法院也予以采信死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而关于保险公司抗辩死者医疗费有部分是自身疾病的主张,满律师依据《人损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指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显然,被告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其观点。

2020年9月22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XX公司XXXX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67961.52元;被告彭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73735.24元。

从这个案子我们可以看出,很多人在交通事故中会把“驶离”和“逃逸”混淆,认为只要离开了现场就是逃逸,保险公司就可以免赔,这其实是错误的认知。同时,在涉及赔偿标准和医疗费等问题上,也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正确的法律依据。

对于普通当事人来说,如果遇到类似的交通事故,首先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和救助伤者。在处理赔偿事宜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居住证明医疗费用凭证等。如果对法律问题不太清楚,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满林强律师凭借他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也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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