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省昆明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XX)云xx号黄XX与王XX合伙合同纠纷案中,原告黄XX与被告王XX于2024年9月签订《股份代持协议》,约定原告出资18万元,由被告代持云南XX公司10%股份。原告依约支付款项后,双方协商被告退还全部出资款,被告仅退还5万元,剩余13万元未支付。之后原告发现该公司已被转让,多次催要剩余款项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13万元合伙款项、支付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被告则辩称案涉为投资行为,公司经营亏损,应按比例结算,仅需退还部分款项。
汤思骑律师作为原告黄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整个案件的处理。在立案审理阶段,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汤思骑律师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在证据举证质证环节,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提交证据,汤思骑律师协助原告提供相关证据,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对被告提交的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单方制作的经营数据等与无关的证据不予采信。
法院审查证据后,确认原被告签订代持协议、原告出资18万元、被告退还5万元、案涉公司股权已转让及原告为维权支出律师费5000元等事实。汤思骑律师在案件中,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准确把握案件关键节点与法律要点。对于案涉款项性质、双方是否达成退款合意、款项支付及相关费用承担等争议焦点,汤思骑律师从政务与司法双视角为案件提供了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XX退还130000元;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58元,由原告黄XX承担303元,被告王XX承担5755元;保全费3029元,由原告黄XX承担151元,被告王XX承担2878元;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结果满足了原告追回剩余13万元出资款的核心诉求,虽然对于资金占用费和律师费的诉请未得到支持,但整体上为原告挽回了大部分损失,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汤思骑律师在此次案件中,将多年政务工作经验与专业法律知识深度融合,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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