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逐页比对公司考勤记录,发现部分记录有修改痕迹,经向公司员工核实,确认是为应付检查而修改,这一发现为后续强调公司管理混乱、薛某并非故意组织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其次,调取公司电脑主机中的聊天记录,发现薛某虽知晓陪酒情况,但未明确指示或积极推动,说明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最后,查阅工商登记资料,确认薛某虽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非唯一股东,公司还有其他股东参与经营,不能将全部责任归咎于薛某。
XXXX年,阳江市某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主管李某、楼面主任陈某,被阳江市江城区检察院指控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公诉机关指出,该公司自XXXX年X月起招聘三名未成年女子,组织她们提供沐足和有偿陪酒服务,非法收入约XX,XXX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诸多证据,被告人面临较重刑罚。
此时,2021年执业的唐观红律师接手了薛某的案件。执业至今,唐观红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刑事相关案件上百件。
唐观红律师首先对公司考勤记录进行逐页比对,发现部分记录存在修改痕迹。通过向公司员工核实,证实是为应付检查而修改。这一异常表明公司管理存在混乱,并非薛某有组织地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为后续辩护策略提供了方向,强调薛某并非积极主动组织犯罪。
接着,唐观红调取公司电脑主机中的聊天记录。她发现薛某虽知晓陪酒情况,但未明确指示或积极推动。这一发现进一步说明薛某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为减轻其罪责提供了有力证据。唐观红执业8年,在审查此类证据方面比对过上千份相关记录,经验丰富。
最后,唐观红查阅工商登记资料,确认薛某虽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并非唯一股东,公司还有其他股东参与经营。这意味着不能将全部责任归咎于薛某。作为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唐观红,严谨的审查态度在此次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终,法院认为薛某主动缴交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对薛某的量刑建议予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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