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施工方辛苦完成工程,却遭遇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并不少见。当发包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时,施工方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和法律困境。这时候,一位专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就显得尤为重要。
程杰律师,自2016年执业至今,是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主任。他深耕法律领域多年,执业以来办理了1000+案件,其中婚姻案件就有500+,同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也颇有建树。他秉持着“破民案、办民事、解民忧、帮民忙、惠民利”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接下来要讲述的,是程杰律师代理的一起施工方诉请支付工程款的案件。某建设公司(施工方)承建了发包方开发的某住宅项目全装修工程,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结算审计。然而,发包方却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280余万元工程款,还主张其中10%的款项应按合同约定以房产抵偿。这让施工方陷入了困境。
程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他深知,要想为施工方争取到应得的工程款,必须有效化解发包方提出的两项核心抗辩。
首先是工程质量抗辩。程杰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知识,指出案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双方也已完成工程价款的结算审定,发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对于发包方所主张的卫生间瓷砖空鼓等质量问题,他在庭审中强调,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已就相关工艺问题向总包单位作出提示。更关键的是,发包方就其所主张的质量问题及损失赔偿已另行提起诉讼,该质量问题是否由施工方造成、损失具体金额等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在本案工程款纠纷中,发包方以此为由主张拒付或抵销工程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程杰律师成功引导法庭将本案的审理焦点集中于工程款支付义务本身,而非陷入尚在另案审理中的质量责任争议。
其次是合同中“10%工抵房”的约定。程杰律师深入剖析该条款的实质,向法庭主张该约定应属无效。他指出,该条款仅模糊约定“工抵的具体物业种类、位置、价格由发包方定”,而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坐落、面积、单价等核心要素,导致用以抵债的标的物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不符合以物抵债协议需内容明确、具备可执行性的基本要求,实质上赋予了发包方单方决定权,未能形成双方合意。因此,该约定因缺乏必要条款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发包方应按审计确定的金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全部工程款。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程杰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有利于施工方的判决。法院认为,工程已经验收结算,发包方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对于质量抗辩,法院认定发包方已另案主张权利,其在本案中以不确定的质量问题及损失主张抵销工程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以房抵款”的约定,法院认定该约定因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信息,不具备以物抵债协议的基本内容,不能视为双方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合意,该约定无效。因此,法院判决发包方向施工方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280余万元,并支付自结算审定之日起的相应利息。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当遇到工程款纠纷这类法律问题时,找一位像程杰律师这样专业、经验丰富的律师至关重要。律师能够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找到案件的突破口,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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