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常见的合作形式,但随之而来的欠款纠纷也屡见不鲜。沈阳华源电力机械有限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他们与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物资订货合同》,为对方提供钢管杆。合同签订后,华源电力全面履行了义务,将货物交付完毕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然而,被告却未完全支付货款,截至起诉之日,仍拖欠7500元。
华源电力多次催要无果,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找到了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的佟新宝律师。佟新宝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从业经验。他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同时还担任着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街道办事处东方社区法律顾问、沈阳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佟律师拥有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尤其在合同与欠款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
当佟新宝律师接手这个案件时,发现原告最初的证据并不充分。他深知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是关键。于是,他凭借自己丰富的经验,指导原告再收集了一些证据,像《物资订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2020年7月3日,案件在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派人到庭参加诉讼。佟新宝律师代表原告出庭,他依据收集到的充分证据,向法庭陈述了案件事实。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被告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并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物资订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供应了货物,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给付货款。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剩余货款75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7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予以适当调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2月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华源电力机械有限公司货款7500元及违约金,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
在这个案件中,佟新宝律师的介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坚持“证据先行、策略精准、行动迅速”的原则,不放过任何有利细节。从指导原告收集证据,到在法庭上有力地陈述案件事实,每一个环节都处理得非常到位。他对待当事人坚持“坦诚沟通、务实收费、不负所托”,切实为华源电力解决了实际问题,帮助他们拿回应得的权益。
佟新宝律师始终相信,律师的价值不在于背诵多少法条,而在于为每一个委托人力争最好的结果。他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着这一执业理念,在合同与欠款纠纷领域不断积累经验,为众多像华源电力这样的企业挽回了损失。这次案件的成功处理,再次证明了他在专业领域的实力和能力,也为他的执业生涯增添了又一个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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