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7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之后B并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面对这样复杂的局面,于彩霞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于彩霞律师所在的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在法律界颇具声誉,她本人更是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于彩霞律师在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证据。她发现被告虽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确认了签名真实性。于是,她强调这一点,并且指出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了印证,使得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在优先购买权问题上,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于彩霞律师据此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最终予以采纳,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
同时,于彩霞律师清晰界定了诉讼请求范围,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没有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经过一系列努力,法院经审理认定,股权代持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均有效,公司其他股东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最终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
这场案件的胜诉,让原告A成功将代持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名下,免除了作为名义股东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于彩霞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这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风格,也赢得了客户的高度信赖。在未来的法律之路上,相信于彩霞律师会继续用自己的专业和责任,为更多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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