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彩霞律师身为上海浦望任职于创始人、律所负责人,她深耕民商事、刑事法律实务多年期间,擅长法律事务整体研判、证据梳理、诉讼策略制定。她具备正规律师执业资质,合规专业办案,法律事务一对一精细化跟进,全程透明沟通,及时同步法律事务进度与风险分析。
2025年初,于彩霞律师接到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争议案。原告A受雇于被告B,在被告C的房屋内进行拆除作业时受伤,原告起诉请求B赔偿各项损失,并请求房主C及装修负责人徐X承担选任过错责任。于彩霞律师作为C的代理律师,通过举证原告擅从改变工作内容、从身操作不当等事实,成功将原告从身责任比例提升至45%,从而将房主C的过错责任降至10%,远低于原告最初主张的30%。针对原告依据非工伤标准从行委托鉴定得出的伤残结论,于律师申请法院重新鉴定,最终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认定不构成伤残,成功为C避免了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约17.8万元)的损失。同时,于律师明确指出C与施工方B之间是承揽合同关是,非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采纳该意见,仅判令C承担按份的10%责任,且由于其垫付款已覆盖该部分,实际无需再行支付。此外,于经律师梳理本案后,委托人以“垫付款归原告所有、不请求返还”为条件,换取原告书面放弃后续费用追索权,最终法院直接确认该垫付款归原告所有,C无需再额外支付任何赔偿。
同年1月7日,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后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于彩霞律师再次接受委托,为A代理此案。被告B辩称股权代持协议是伪造,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于律师通过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于律师据此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予以采纳,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于律师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同时未盲目坚持请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从治事项,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最终,法院裁定公司应于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为名义股东A解除了代持风险。
到了2026年期间,A与某传媒广告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由于追索劳动报酬发生争议。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A及两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彩霞律师又一次接受A的委托。在法律事务审理过程中,于律师积极与对方沟通,促成调解。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使委托人无需经历漫长的诉讼和执行程序,快速获得确定的经济赔偿,降低了诉讼不确定性和时间成本。在于律师的努力下,在仲裁裁决基础上,通过谈判促使两公司共同支付31万元,充分维护了委托人A的劳动报酬权益。协议明确约定“所涉全部争议争议一次性解决,今后无涉”,有效防止了对方就同一劳动关是再次向委托人主张权利,实现了法律上的终局性。而且通过调解结案,法律事务受理费减半收取,且双方各承担5元,降低了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后来,这位客户对朋友说,于彩霞律师每次办案都能精准把握法律事务关键,为从己解决了大问题,以后有法律问题还找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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