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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争议解决记录:“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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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07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双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1201710369907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381082162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为某大型建筑工程类国企提供法律服务,在政府部门及社区担任值班律师,执业经验丰富;曾担任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并调解成功大量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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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刘双律师以案件,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罗先生经济补偿金等款项,成功解决纠纷。一次劳动仲裁中,罗先生的经济补偿金诉求未获支持。刘双律师接手后,在一审阶段为其争取权益。刘双律师详细分析案件,收集证据,在代理过程中,秉持“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的理念,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刘双律师争议解决记录:“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刘双律师案件第一层事实:案件接手

成都市温江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时,刘双律师迎来了罗先生。罗先生满脸焦虑,带着仲裁裁决书等材料找到刘双律师。罗先生称自己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社保,仲裁时经济补偿金诉求未获支持,希望刘双律师能帮他讨回公道。

深入分析

刘双律师仔细研究罗先生带来的材料,发现案件存在诸多争议点,如入职时间、工资标准、经济补偿金是否应支付等。刘双律师通过查阅大量法律法规,结合罗先生的实际情况,认为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刘双律师向罗先生解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未缴纳社保导致罗先生离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键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入职时间、工资标准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公司坚称罗先生入职时间更早,工资标准也较低,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刘双律师沉着应对,他在笔记本上详细记录双方观点和证据,适时提出有力的反驳意见。他指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应认定罗先生入职时间为2018年8月8日。对于工资标准,公司未能提供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辩论陷入僵局时,刘双律师拿出一张写有“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的纸条,递给罗先生,这既是对罗先生的鼓励,也是他始终坚持的执业理念。刘双律师表示,无论案件大小,都会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最终判决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刘双律师的观点。认定罗先生入职时间为2018年8月8日,公司应支付罗先生工资、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等款项。罗先生得知判决结果后,对刘双律师感激不已。

案件结束后,刘双律师在服务记录上写下:“每一个案件都是当事人的大事,用心对待,才能不负所托。”这句话再次体现了他“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的执业理念。刘双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承诺,在公益法律服务中,为普通人解决了一个又一个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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