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左右,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与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业务往来,由铁粉厂供应食品公司铁粉。2015年、2016年部分业务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其余业务通过电话下单确定。合同约定了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等内容,还明确了不同时间段铁粉和特铁粉的单价。
业务期间,铁粉厂发送的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由食品公司仓库主管张X签收。货到后,食品公司在铁粉厂出具增值税发票后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双方进行了两次业务往来核算对账,确认食品公司尚欠货款。之后,双方继续业务往来但未再签合同,仍以电话订购。铁粉厂继续供货并开具发票,食品公司仅付5万元货款,铁粉厂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
本案有两个核心争议点:
第一,2017年供应的铁粉和特铁粉单价如何确定?
法院查明,双方在2015-2016年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不同时间段的铁粉和特铁粉单价,且在两次对账中也有价格标注。2017年未签订合同。原告主张2017年铁粉价格按4050元/吨,特铁粉按4700元/吨计算。被告未提出明确主张。法院认为,依照合同法规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依照交易习惯进行确认。根据双方以往交易习惯中约定的单价,酌定2017年铁粉价格按4050元/吨计算,对于特铁粉价格,双方以往交易价格在4900-5300元/吨之间,原告陈述按4700元/吨计算,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
第二,食品公司应偿付的货款金额及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法院查明,2016年11月30日对账后被告尚欠货款543362.25元,2017年原告又供应了多批货物。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未提出明确主张。法院根据确定的单价和供货数量,计算出被告应偿付的货款金额,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逾期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货款XXX.75元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商业交易中,即使是长期合作的伙伴,也最好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货物价格、质量标准、付款方式和时间等重要条款。如果没有签订合同,要注意保留交易过程中的各种凭证,如订单、送货单、发票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遇到欠款问题,要及时催款并保留催款记录。
这起案件中,法院依据交易习惯和法律规定,明确了货物单价和欠款金额,保障了铁粉厂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的董爽律师。清华大学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价格认定和货款计算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执业的这几年里,她办过300余起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价格认定和货款结算问题的关键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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