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某XX公司,该公司是第5367号、第76505号、第133605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旗下“L-N”系列品牌经过多年经营与宣传,在国内外都有极高知名度,还于2008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发现,被告谢某在淘宝网开设“某运动精品折扣店”,未经授权大量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通过公证购买方式购得被诉侵权商品2件短袖Polo衫、1件短裤,支付213元。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第5367号、第76505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与第133605号注册商标基本构成相同。而且,被诉侵权商品的吊牌、包装袋、水洗标等与原告正品存在明显差异,属于假冒产品。经淘宝平台披露,该店铺经营者为被告谢某。原告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接到侵权证据后,公司负责人担心品牌声誉受损,市场份额下降。
邵如阳律师在原告决定维权时接受了委托。他先是全面梳理证据,严谨地进行了证据保全工作。第一时间通过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店铺页面、商品链接、下单购买、收货拆封等全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书详细记录了从浏览商品到收货拆封的每一个环节,形成闭环证据链。
接着,邵律师进行精准的侵权比对,将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进行逐项比对,明确指出构成相同或近似。同时,从吊牌、包装袋、水洗标等细节处与正品进行对比,充分论证被诉侵权商品为假冒产品,强化了侵权事实的认定。
在赔偿主张方面,尽管原告未提供具体损失及被告获利的直接证据,但邵律师结合原告商标的驰名程度、被告的侵权规模、侵权商品的价格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向法庭明确提出法定赔偿的适用主张,争取合理赔偿数额。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3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225元,原告仅承担300元。
原告原本担心品牌声誉受损难以挽回,也不确定能获得多少赔偿。而实际结果是不仅制止了侵权行为,还获得了合理赔偿,降低了诉讼成本。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起案件能胜诉,靠的是邵律师严谨的证据保全和精准的侵权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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