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被告人苏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用于接收和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3张银行卡及1部手机给他人使用,并配合“刷脸”验证服务,帮助他人从银行柜台取现41万元。其中涉案资金包含吴X被网络诈骗资金151200元、张某被网络诈骗资金50000元,苏某从中非法获利4000元。3月21日,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全额退赃4000元,另缴纳补偿款50000元。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苏某随后委托了湖北黄冈麻城市的项婷律师代理此案。
项婷律师接手案件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会见苏某,向其阐明法律后果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引导其认罪认罚。同时积极推动苏某及其家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并主动缴纳补偿款50000元。此外,项婷律师充分挖掘苏某“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全额退赃退赔”等多重从宽情节,向法庭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苏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项婷律师同意并配合。
法院根据公诉机关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项婷律师提交的证据和辩护意见,要求公诉机关进一步说明苏某的从宽情节。公诉机关补充说明后,法院认定苏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最终,2024年6月27日,法院当庭宣判,采纳了项婷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苏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事后,苏某提到,从委托到判决,期间自己积极配合律师,案件进展顺利,最终获得了较好的结果。
判决生效后,苏某未申请再审,该案卷宗被归档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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