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省达州市某县发生了一起持械聚众斗殴案件,被告人袁X等四人在酒吧与被害人陈X因言语纠纷引发冲突,持啤酒瓶等器械互殴。案发后,袁X等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后被以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在此案中,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
2019年开始执业的许青山律师,作为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许青山律师全程参与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他秉持“律师就是以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去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这一执业理念,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效力、量刑情节等方面开展辩护工作。
在定性与情节认定方面,许青山律师指出袁X系被动参与斗殴,未直接持械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许青山律师强调袁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可减轻处罚。此外,许青山律师还提及袁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充分谅解,其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
结合袁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等情节,许青山律师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许青山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认定袁X构成聚众斗殴罪,同时考量从犯、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判决被告人袁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许青山律师精准的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了大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结果,避免了实刑监禁,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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