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受被告B邀约投资某光伏施工项目,支付投资款2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占股10%。后项目合作生纠纷,被告仅返还38000元,剩余162000元拒不返还。原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剩余投资款,被告不服上诉,主张案涉项目为三人合伙,投资款应由案外人返还。
接手本案的,是2016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魏建明。该律师在一审时,便全面逐页翻动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投资款支付凭证,详细梳理双方关于合伙占股的沟通记录、原告参与项目的相关材料,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二人合伙关系,反驳了被告“三人合伙”的主张。
到了二审阶段,律师将上诉状与一审证据材料并排摊开,仔细对比,逐一梳理上诉要点,从“合伙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出发,重点查阅案涉施工分包合同、散伙协议等材料,发现均无原告签字,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同意由案外人返还投资款。庭审中,律师精准援引《民法典》中关于合伙合同的规定,指出被告应对“三人合伙、原告同意由案外人返还投资款”承担举证责任。
魏建明律师凭借多年办案积累的经验,深知在合伙纠纷案件中,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至关重要。他深化对合伙合同纠纷领域的研究,构建更完善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更精准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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