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很多人认为只要有转账记录和借款协议,就能顺利追讨借款,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以一起真实案例为例,原告陈XX持有两份《借款协议书》,并提供了转账记录,但在追讨借款时却遇到诸多争议。
根据梁国权律师在民商事诉讼的办案经验,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规定,民间借贷应当以借款协议的意思表示为准。在该案例中,虽然原告有转账记录,但只有与两份《借款协议书》对应的转账部分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其余款项往来因不符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不被认定为借款。
常见的风险是,当事人可能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错误地认为所有转账都是借款。比如,在该案例中,原告主张部分款项为借款,但没有证据证明现金交付,法院不予确认。而且,涉及违法建筑的款项往来,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用途合法,不受法律保护。像案例中围绕被行政强制拆除的房屋的款项往来,就因用途合法性存疑,未得到法院支持。
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的梁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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