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发起人责任纠纷案中,王X与郭X、唐X达成口头协议,出资22万元占新设广州某包材公司10%股份。然而,郭X、唐X设立公司时未将王X登记为股东,还擅自将公司承包给案外人。王X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出资款。
张腾林律师作为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发挥了重要作用。她有着法学研究生的教育背景,先后供职于法院、大型国有企业,这些履历为她处理此案奠定了坚实基础。一审时,张腾林围绕核心诉讼请求,提交投资款转账记录、收据、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她清晰证明双方口头出资协议成立,王X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指出郭X、唐X未将王X登记为股东、擅自处分公司经营事项的行为,剥夺了王X的股东权利,导致其投资目的无法实现。凭借对民商事法律的深刻理解,张腾林精准把握了合同解除的法定要件,为一审法院支持王X的核心诉请提供了有力依据。
郭X、唐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张腾林律师到庭参与诉讼。二审中,针对上诉人提出的“王X知晓收购细节、全程参与经营、默认股权代持”等上诉理由,她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逐一专业抗辩。她指出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王X知晓股权代持事宜,其擅自设立公司、承包公司的行为属于对合作事务的重大变更,未征求王X同意,实质剥夺了王X的股东基本权利,严重违反口头协议约定,王X的投资目的已无法实现,协议应予解除。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另一起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四原告认为王X生前向被告鹿X的银行转账系借款,要求鹿X偿还本金及利息。鹿X辩称该款项是王X通过其向某文化传媒公司的投资款,且原告起诉属于重复起诉。
张腾林律师作为鹿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她精准识别出原告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提交辽宁省鞍山市某法院生效判决书,从程序上反驳原告诉请。同时,她提交多组关键证据,包括生效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赠与协议》、公司相关文件、现场照片等,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王X系案涉文化传媒公司隐名股东,鹿X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的转款系对公司的投资款。她还从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角度对原告提交的“用途说明”进行有力质证。
张腾林律师深刻把握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满足款项交付和借贷合意两个核心要件,紧扣“借贷合意”这一原告举证的薄弱点,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原告在被告完成抗辩举证后仍需就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未能进一步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腾林律师在这两起案件中,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适用法律,为当事人制定针对性的诉讼策略,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有助于厘清商业合作和民间借贷中的合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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