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协议履行纠纷案中,原告A某、B某是夫妻,于20XX年因宅基地被征收与C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约定镇政府在指定区域安置120㎡土地用于建房,相关手续由原告自行办理。原告依约取得“三证”,但镇政府以“村民阻拦”为由未履行宅基地放样义务,致使原告无法建房。十余年间,原告通过信X主张权利无果,且镇政府未告知“三证”到期需重新申请程序,导致证件失效。20XX年,原告向D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不服后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诉求为撤销复议决定、判令镇政府履行协议义务、赔偿损失130万元。争议焦点在于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镇政府是否应主动履行放样义务以及赔偿请求的关联性。郑智律师介入后,首先查阅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条文,审查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郑智律师自2025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其中民事领域案件占比较大,尤其擅长婚姻家庭、民商事合同纠纷类型案件。他2007年本科毕业,先后有4年初中教学和10余年民营医院工作经历,这种跨行业经历让他在审查案件时有独特视角。在本案中,他凭借耐心沟通和严谨务实的职业素养,仔细比对《补偿协议》条款与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发现D县政府将行政协议履行争议错误归类为“一般不履行法定职责”,忽视了原告通过信X持续主张权利的事实。他还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从法理和情理双重角度分析案件,为后续的代理策略提供了坚实基础。
最终,法院认定D县政府以“未提交书面申请”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20X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D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行政协议履行争议进行实体审查并重新作出决定。而原告主张的130万元损失与被诉复议决定无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不予支持。在开庭前,郑智律师补充提交了安置地现场照片等证据,进一步证明C镇政府未履行核心义务,且所谓“村民阻拦”与事实不符。
郑智律师处理此类行政协议履行案件时,一贯先审查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再从协议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入手,梳理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他注重收集和组织证据,通过对比分析来证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他的执业领域集中于婚姻家庭、民商事合同纠纷以及行政诉讼等类型案件,典型客户包括普通民众和中小企业。他凭借自身丰富的跨行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稳妥、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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