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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为部分被告驳回连带清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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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58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冯从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16人 执业12年
律所: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920141085604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50578168
代表案例:4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主要擅长的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房地产业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务、人身损害等。坚守“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各类诉讼、非讼案件上千件,深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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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福州市XX公司以被告未履行推广义务致损失重大为由,起诉王XX、吴XX、余XX。福建宁德冯从福律师受吴XX、余XX委托参与诉讼。律师指出被告与原告无法律关系,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对吴XX、余XX的诉求,仅判王XX返还费用及利息。
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为部分被告驳回连带清偿诉求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纠纷时有发生,福州市XX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2012年11月4日,XX公司与王XX签订专场协议并支付30万元推广费用,然而被告方未按约定履行推广义务,实际销售量远低于协议约定,给XX公司带来重大损失。这种情况不仅使XX公司经济受损,也破坏了商业合作的信任基础。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受吴XX、余XX委托参与此案。

在案件审理初期,原告XX公司认为被告王XX、吴XX、余XX均应承担责任。冯从福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有着扎实的法学功底。他仔细审查案件证据和相关合同,发现被告吴XX、余XX与原告XX公司之间缺乏直接的合同关系。基于这一事实,冯从福律师在法庭上明确指出,被告吴XX、余XX与原告未签订任何合同,不存在买卖关系,原告追加他们为被告属于滥用诉权。

随着案件的推进,原告变更诉由,认为被告王XX构成无权代理。冯从福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在面对原告的变更诉求时,依然坚定维护吴XX、余XX的权益。他进一步阐述,被告吴XX、余XX仅与余XX有买卖关系且账款已结清,与原告XX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冯从福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清晰明确地表达观点,有力地为被告吴XX、余XX进行辩护。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XX构成无权代理,应返还原告30万元推广费及利息;而原告主张被告吴XX、余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冯从福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为被告吴XX、余XX争取到有利结果。他是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还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其专业能力得到了官方和主流媒体的认可,在业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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