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从事眼镜业务的丁XX按王X的需求供应镜架等产品。2025年6月,王X出具欠条确认欠货款116899元,并约定每月还款1-2万元,然而之后仅支付27000元,尚欠89899元未付。丁XX委托张琪律师及实习律师杨XX诉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要求王X支付货款及利息。
张琪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经验丰富。接手此案后,他首先对原告提供的欠条进行审查,逐字逐句核对欠条内容,发现欠条上的签名与王X平时的签名风格一致,但为谨慎起见,他还是通过与王X在其他文件上的签名进行比对验证,确认了欠条签名的真实性,这为后续主张欠款提供了坚实基础。
接着,张琪律师调取王X的付款记录,仔细核对每一笔款项的支付时间和金额,发现王X在出具欠条后仅支付了27000元,与欠条约定的还款进度不符,这一异常情况表明王X存在违约行为,明确了后续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依据。
在审查过程中,张琪律师还对欠条中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确认,与丁XX沟通相关细节,确保约定清晰明确。张琪比对过上千份类似的交易单据,凭借这样的经验,他敏锐地察觉到一些容易被忽略的条款细节,这些细节对于案件的走向起到了关键作用。
作为镇江地区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张琪还担任着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在查证过程中,他充分利用这一身份优势,进一步调查王X的资金状况和经营情况。他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王X所在公司的财务报表和银行流水,发现王X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却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最终,法院于2025年12月立案受理此案,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王X出具欠条后未按约定足额付款,构成违约。判决王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丁XX货款89899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2025年12月18日起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044元由王X负担。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