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申请人是赵XX,委托代理人是陈步青律师;被申请人是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庞XX,委托代理人是刘XX。赵XX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时不幸受伤,经认定为工伤,还鉴定为十级伤残。然而,被申请人并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让赵XX陷入了困境。
赵XX因工致十级伤残,生活变得十分困难,他急需获得赔偿来解决当下的难题。接到起诉书时,他整夜睡不着,满心焦虑,不知道自己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也不知道何时才能拿到应得的赔偿。
陈步青律师在赵XX委托后介入了此案。这是一起跨区域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注册地在山东,而劳动者在江苏句容工作受伤。这种异地用工、异地工伤的情形,给维权增加了程序上的复杂性。
陈步青律师执业四年来,参与办理了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熟悉相关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面对这起案件,他深知如果走完完整的仲裁、诉讼程序,将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对受伤的赵XX极为不利。
于是,陈步青律师制定了“快速调解、分类处理”的诉讼策略。他将工伤保险待遇分为两类处理:一类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像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另一类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证据准备阶段,陈步青律师下了很大功夫。他系统梳理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资记录、医疗记录等关键材料,为每一项诉求都准备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精确计算出赵XX应得的各项待遇。
在仲裁庭上,陈步青律师与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多轮沟通。他一方面向对方阐释法律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他创造性地提出了“分轨处理”的调解方案:由被申请人支付的295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由被申请人直接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则由双方共同配合办理申领手续,报销所得归赵XX所有。
最终,本案经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申请人自调解书签收之日起30日内向赵X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29508元;双方自调解书签收之日起10日内共同为赵XX办理工伤待遇申领手续,所得款项归赵XX所有;赵XX获得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赵XX原本担心拿不到赔偿,或者要经历漫长的程序才能拿到钱。但在陈步青律师的努力下,问题得到了高效、彻底的解决。这起案子能成功调解,靠的是陈步青律师精准的法律分析和巧妙的调解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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