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至X月,在江阴市,被告人李X明知被害人曹XX精神行为异常,仍先后三次将被害人带至其江阴市XX的暂住地与其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案发当晚,被害人男友发现异常后报警,李X在现场否认犯罪,被传唤至派出所。公诉机关以强奸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
邹炳昂律师自2018年开始在江苏无锡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余件,擅长婚姻家庭和刑事辩护领域。在刑事辩护方面,他有着丰富的经验,多次办理重大复杂刑事案件,能够精准把握案件要点,这与本案需要对复杂的到案经过和量刑情节进行分析的需求相匹配。
律师接手后,将到案经过相关证据作为突破口。该证据原始状态为:
包含案发当晚李X在现场的表现、被传唤至派出所后的供述情况等文字记录材料。
接案后,邹炳昂律师首先仔细查阅了全案材料。在查阅过程中,他发现李X虽在现场否认犯罪,但在派出所首次讯问时即如实供述,且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前两次犯罪事实。作为一位有着多年执业经验且承办过千余案件的律师,他敏锐地意识到这一情况符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司法解释。随后,邹炳昂律师对到案经过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比对和分析,确认了李X符合“坦白”情节。之后,他向法院申请认定李X的坦白情节,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和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虽未采纳缓刑建议,但采纳了坦白、赔偿谅解等全部从宽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作出了公正判决。在结案前,邹炳昂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被告人应从轻处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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