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中,原告黄XX称第三人朱XX怠于行使其对被告XXXX集团有限公司、招远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诉求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共1107.70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XXXX公司质疑原告主张的基础借贷债权真实性,认为借贷合同可能涉及高利转贷而失效;被告招远XX公司则辩称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第三人朱XX也表示原告主张的部分借款未实际发生。律师密齐光介入后,首先仔细查阅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及相关转账证据。
密齐光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逾15年,累计承办案件超610件,在企业合规、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他曾任青岛仲裁委员会保险行业调解员,现任青岛市律师协会涉法涉诉及申诉代理委员会委员。这些丰富的经历使他在审查本案时,有着独特的视角。他会从保险理赔流程、合规要点等方面去思考借贷合同的合法性,并且凭借在仲裁调解中的经验,更精准地判断各方陈述的真实性。在审查过程中,他还对XXXX公司和朱XX之间的《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书(X类)》进行了详细比对,查看协议条款与双方实际履行情况是否相符。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数额不确定,且第三人对被告是否享有债权亦不确定,原告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不成立,驳回了原告黄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万余元由原告承担。在开庭前,密齐光律师对原告提交的转账证据进行了最后的梳理和分析,针对被告提出的质疑准备了详细的质证意见。
密齐光律师处理此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时,一贯先对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固定核心书证,再梳理资金流向,判断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他的执业领域集中于企业合规、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等方面,服务的典型客户包括太保财险青岛分公司、南通四建等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通过对合同条款的深入研究和对各方陈述的细致分析,他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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