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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破“离婚避债”困局,株洲张律师助力恢复房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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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200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张双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16人 执业9年
律所: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30220171114962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073325129
代表案例:51个
律师优势: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保险纠纷,征地拆迁,建筑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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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第三人欠债后通过离婚协议放弃房屋份额致执行受阻。张双意律师凭借其深厚法律功底,梳理时间线、定性权属、论证协议无效等,成功击破“离婚避债”手段,法院采纳其意见,准许执行第三人份额,为债权人挽回损失。
击破“离婚避债”困局,株洲张律师助力恢复房屋执行

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一场涉及房屋执行的纠纷牵动着众多人的心。申请执行人HX胜诉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登记在WX、WXX、WXX、T某四人名下的共有房屋。然而,被告WXX、WXX、T某却以离婚协议已约定WX放弃房屋份额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这一裁定无疑给HX的债权实现蒙上了一层阴影。

关键时刻,张双意律师挺身而出。她接受委托后,迅速围绕执行异议核心问题展开严密论证。她首先梳理债权与查封时间线,明确借款发生在房屋购买之前,债权合法有效且法院依法查封,确立了债权人合法优先受偿地位。接着,她精准定性房屋权属,查明房屋系征收补偿购买,网签在四人名下且未约定份额,依法认定为四人共同共有,WX享有25%份额。

在论证离婚协议效力时,张双意律师指出WX在负有债务情况下,离婚时无偿放弃房屋份额,未征得债权人HX同意,严重损害债权实现,该处分行为无效。她还明确物权变动规则,依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强调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离婚协议仅具有内部约束力,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能排除法院执行。同时,精准适用执行司法解释,说明共有财产可查封,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份额转让无效,法院可执行被执行人应有份额。

张双意律师在执行异议领域专业精湛,这源于她多年来的深耕与积累。她精通民法典、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聚焦刑事损害赔偿等领域,对株洲本地司法裁判尺度熟悉度高,尤其擅长二审改判与集体权益案件维权。在过往的众多案件中,她凭借专业能力成功办理了各类复杂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在本案中,张双意律师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充分体现。她以扎实的法理逻辑构建了完整的胜诉逻辑,其裁判说服力强。面对多方当事人、复杂家庭共有、离婚协议嵌套等多重阻力,她稳扎稳打、层层突破,彰显了资深律师的实战硬实力。最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关键胜诉判决,准许执行涉案房屋中第三人WX所有的份额部分,驳回被告方排除执行的主张,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扫清了关键障碍。

张双意律师始终坚持以证据为王、精准辩护,注重对从轻、减轻情节的挖掘与运用,兼顾法理情理。在这场执行异议之诉中,她成功击破了债务人以离婚的形式避债的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有力地维护了诚信与司法权威,真正践行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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