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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异地传唤过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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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135753人看过
导读:异地传唤过程是执行人员带上手续和异地公安机关联系将嫌疑人传唤到指定地点。因为办案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
公安机关异地传唤过程是怎样的?

一、异地传唤过程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二、公安机关传唤中要注意哪些事项?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综上所述,传唤是公安机关常有的办案手段,对嫌疑人传唤要有严格手续,持有传唤证。现在很多案件都是跨地区的,这样办案人员要到异地对嫌疑人传唤。这个过程中需要当地警方的配合协助,将嫌疑人传唤或者拘传到当地指定地点,传唤结束形成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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