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黄X作为XX公司股东,与案外其他六人合作,以XX公司名义与B公司协商承接了某项目总承包工程。2021年8月,XX公司与B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暂定价为1.76亿元,履约保证金为1000万元,按阶段缴纳与退还。同年9月,黄X与XX公司及其他合作方签订内部协议,约定项目履约保证金由各合作方按比例出资,待发包方退还时按比例返还等内容,并划分标段。为履行合同,黄X于2021年7月至8月期间,分三次向XX公司账户支付了保证金共计100万元,作为其负责标段对应的保证金份额。XX公司随后将包括该笔款项在内的总计1000万元保证金支付给了B公司。
罗玉芹律师自2016年开始在云南楚雄执业,是云南天外天(楚雄)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当黄X因XX公司拖延退还保证金的问题找到罗玉芹律师时,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黄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相关合同、付款记录等初步证据。
2022年1月起,因B公司资金链断裂,项目全面停工,黄X负责的工程标段始终未能开工。2023年9月,XX公司通过诉讼与B公司达成调解,确认B公司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退还全部1000万元保证金。但黄X多次催促XX公司返还对应保证金,XX公司一直拖延不予退还。罗玉芹律师在深入研究案件后,于关键时间节点从合同目的、债权确定性、公平原则三个维度进行调查取证。从合同文本中挖掘合同目的相关条款,通过法院的调解文书确认债权的确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公平原则和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揭示XX公司将收款风险转嫁给黄X的不合理性。
在案件关键节点,罗玉芹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XX公司以尚未从发包方B公司实际收到退还的保证金为由,拒绝向黄X返还保证金的“背对背条款”抗辩不成立。合同目的因B公司停工已无法实现,且XX公司对B公司的债权已通过司法调解得到确认,XX公司不应将自身收款风险转嫁给黄X。这一动作改变了案件走向,促使法院重新审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终,法院采纳了罗玉芹律师的意见,判决XX公司返还黄X全部10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法定利息。这一结果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首先,它明确了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背对背条款”不能成为一方随意转嫁风险的工具,要兼顾合同各方的公平。其次,强调了债权确定性在合同履行中的重要性,即使款项未实际收回,但债权已获司法确认,相关方不能以此为由拖延履行义务。再者,为类似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参考,维护了合同交易的稳定性和公平性。最后,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复杂合同纠纷中精准运用法律原则,突破形式条款,实现实质公平的重要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背对背条款”较为常见。法院在裁判此类案件时,越来越注重从合同的实质目的、公平原则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避免一方利用条款优势不合理转嫁风险。对于这类案件,当事人需要准确把握合同关系和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律师进行有效维权,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合同各方在签订合同时更加谨慎,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