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个案例中,员工邓某主张于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在某工程管理公司工作,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24年10月,邓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一审、二审均确认存在劳动关系。2025年8月,邓某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的刘伟律师代理被告公司,提出仲裁时效已过的抗辩。法院认定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1日解除,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邓某未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也未举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最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根据刘伟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经验,仲裁时效是劳动争议中的重要程序问题,当事人需格外留意。
第二个案例,申请人刘某通过招聘软件入职某科技公司,后被通知不用上班。公司辩称刘某属于第三方团队成员,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刘伟律师代理刘某,通过招聘软件记录、考勤管理、工作安排等证据,成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院支持了刘某的部分请求,包括拖欠工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加班费。此案例表明,在复杂用工模式下,证据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
第三个案例,申请人杨某入职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杨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以杨某曾出具《个人申请》放弃社保进行抗辩。刘伟律师代理杨某,成功论证缴纳社保系法定义务,放弃无效,杨某获赔经济补偿、未休年假工资和失业保险损失。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常见的风险和错误做法包括忽视仲裁时效、证据不足等。劳动者若未在规定时效内主张权利,可能会丧失胜诉权;而证据不充分,也难以支持自己的诉求。企业则可能因不规范的用工行为,面临支付经济补偿等风险。
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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