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蒙古阿拉善盟,2023年发生了一起特殊的案件。申请人图X是个体经营者,与被申请人乌X是姑奶奶与侄孙的关系。乌X现年67岁,未婚、无子女、无配偶,父母也已去世,没有其他近亲属。多年来,乌X一直和申请人爷爷一起生活,由兄嫂照料。2023年申请人爷爷去世,生前嘱托申请人照顾乌X,此后乌X便和申请人及其父母共同生活了两年多。乌X持有智力二级残疾的《残疾人证》,因智力障碍无法独立处理事务,生活需人照料。为保障乌X权益,图X向法院申请宣告乌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其监护人。图X委托了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的彭佩荣律师代理此案。彭佩荣律师自200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529200111268398,服务地区是内蒙古-阿拉善盟,联系地址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鼎晟公寓9层。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企业法律事务等领域经验丰富,还是阿拉善盟律师协会理事、乌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彭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她发现按照《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顺序,图X作为其他近亲属是否具备监护资格需要严格论证。于是,彭律师指导申请人收集关键证据。她让申请人准备了被申请人的《残疾人证》、户口簿、社区或邻居的证人证言、申请人爷爷去世前的嘱托证明等。这些证据为法院认定申请人系乌X实际照料人和有监护意愿的近亲属提供了坚实基础。
在诉讼过程中,彭律师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经法院委托,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于2025年8月15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乌X诊断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鉴定意见为法院宣告乌X无民事行为能力提供了科学依据。
彭律师在代理意见中强调,申请人图X虽系侄孙,但已与乌X共同生活多年,实际承担了全部照料责任,且其他近亲属(申请人父母)均同意由图X担任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指定图X为监护人符合被申请人的最大利益。
最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宁夏精神疾病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乌X因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图X申请宣告乌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图X作为有监护能力且实际承担照料责任的近亲属,申请指定其本人为乌X的监护人,符合监护顺序,且其他代理人予以认可,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宣告乌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图X为乌X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客户对彭佩荣律师的评价很高,称赞她专业负责,帮自己解决了难题。彭佩荣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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