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法律领域,很多人存在这样的误区,认为一旦涉嫌犯罪,就只能接受较重的刑罚,而忽视了通过合理的辩护争取从轻处罚的可能性。实际上,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情况和可以挖掘的辩护点。就像张廷春律师(执业证号13211201510278847,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所承办的多起案件,充分展现了专业辩护的重要性。
先来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被告人高X在经营蛋糕房时,超限量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导致油条铝残留量严重超标。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后,经鉴定油条属不合格食品。高X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作为高X的辩护人,张廷春律师提出多项核心诉讼请求。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律师从多个渠道入手,调取了高X到案后的讯问笔录,详细记录其如实供述添加明矾过程和销售情况;收集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抽检报告,以及鉴定机构关于油条铝残留量的鉴定结果;还获取了高X与公益诉讼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在搭建证据链时,将讯问笔录与抽检报告、鉴定结果相互印证,证明高X的犯罪事实;调解协议则体现其悔罪态度。庭审策略上,律师提前准备了详细的辩护词,围绕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悔罪等情节展开。庭审焦点在于高X是否符合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条件。面对公诉方的指控,律师据理力争,强调高X的积极表现。最终,法院判处高X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时宣告禁止令。这一结果既体现了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打击,又考虑了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
再看重大责任事故案。被告人陈X担任工地楼栋长,与瓦工组组长张X的共同过错导致工人梅X死亡。案发后,陈X和张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被害人近亲属已获得赔偿。张廷春律师作为陈X的辩护人,提出认定自首、民事赔偿已处理、认罪悔罪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诉讼请求。证据收集方面,律师收集了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说明,证明陈X系电话传唤到案;获取事故调查报告,明确陈X的责任和事故原因;拿到赔偿协议和谅解书,体现民事赔偿已妥善处理。证据链搭建时,将到案经过与陈X的供述相结合,证明其自首情节;赔偿协议和谅解书与事故调查报告相互关联,说明赔偿情况和对量刑的影响。庭审中,律师重点论证“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属于自动投案,通过引用相关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案例,说服法庭认定陈X构成自首。同时,积极展示民事赔偿已处理和陈X认罪悔罪的情况。最终,法院判处陈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张廷春律师从2015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超百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在这两起案件中,他凭借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为当事人制定了有效的辩护策略,成功争取到从轻处罚和缓刑判决,让当事人免于实刑羁押,实现了辩护效果的最大化。他不仅关注案件的法律适用,还注重与当事人和相关方的沟通协调,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一名专业律师的价值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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