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执业至今,沈启亮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已逾3000件,近年来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刑事相关案件100余件,在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多种犯罪类型的辩护上颇有经验。
在江苏省的一起案件中,江苏省XX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何XX、张XX等八人,以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提起公诉;对被告人吴XX等七人,以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各被告人均有辩护律师出庭辩护,沈启亮担任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
本案指控事实为,20XX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何XX、张XX受“XX神”邪教组织境外人员指令,组建转款团队,指挥刘XX、朱XX等人,将总计超过4000万元的邪教组织资金,分批从江苏省跨省运输至浙江省、上海市等地,交由吴XX、陈XX等人通过地下钱庄“对敲”方式转移至境外。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被告人何XX辩称其不属主犯,其余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基本无异议,多数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被告人张XX、刘XX、朱XX、徐XX、连XX、惠XX均当庭表示真诚悔过、退出邪教组织。各辩护人主要就被告人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自首、退赃等从宽情节发表了辩护意见。
沈启亮在辩护过程中,仔细研究案件证据和各被告人的情节,为刘XX争取从宽处罚的依据。法院最终认为,被告人何XX、张XX等八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且何XX、张XX、李XX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吴XX等七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何XX、张XX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从犯。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具有的从犯、坦白、认罪认罚、自首、退赃、真诚悔罪退出邪教组织等量刑情节,依法对何XX、张XX等人从轻处罚,对李XX、吴XX等人减轻处罚。沈启亮的当事人刘XX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成功为其争取到了降档量刑。
另一起案件是一起由被害人酒后挑衅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沈XX(男,20XX年出生)在饭店内遭被害人徐XX无故扇打耳光,双方发生口角。随后,沈XX指使他人取来菜刀,并在徐XX路边摔倒时,持刀砍击其头部,致其构成轻伤二级。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沈XX提起公诉,被告人沈XX面临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实刑的严峻形势。
沈启亮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深入剖析案情,确立了以“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和“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为两大核心的辩护策略。在诉讼过程中,他主动搭建沟通桥梁,引导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进行有效沟通,最终成功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同时,他全面搜集并梳理了对被告人有利的所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包括被害人先行挑衅的过错事实、被告人未成年的特殊身份、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在法庭审理阶段,沈启亮逻辑清晰、有理有据地向法庭陈述了上述所有从宽情节,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沈启亮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沈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综合考虑其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以及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等多重从宽处罚情节,最终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沈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成功化解了当事人可能面临的五年实刑危机。
律师价值
在这两起案件中,沈启亮展现出了独特的作用。在邪教资金转运大案中,他精准分析案件情节,为当事人争取从宽处罚的依据,成功实现降档量刑。在未成年故意伤害案中,他精准定位核心辩护点,将辩护方向从被动转为主动;积极促成刑事和解,为适用缓刑创造关键条件;专业论证辩护意见,使其被法院完全采纳,影响了裁判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进行量刑。对于故意伤害罪,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法院会充分考虑被害人过错、未成年人身份、自首、赔偿谅解等因素,以实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目的。
结尾
面对组织邪教犯罪和可能重刑的故意伤害罪指控,沈启亮凭借精准定位、积极沟通和专业论证的优势,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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