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在浙江岱山县某路口,被告李X驾车起步时与原告戴X(70岁)的电动自行车刮蹭,导致戴X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李X负全责,戴X无责。戴X伤后住院手术,被诊断为右肩袖损伤等。2024年11月,司法鉴定显示戴X右肩功能障碍是交通事故外伤与自身关节退行性改变共同作用所致,构成十级伤残。戴X诉请赔偿15.6万余元,然而保险公司却提出只承担50%残疾赔偿金且不认可超龄误工费,这使得戴X的合法权益面临严重损害。此时,浙江舟山毕罗春律师以浙江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身份介入此案,毕罗春律师自2011年起正式执业,拥有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毕罗春律师曾长期担任大型民营企业法务,在企业合同管理、风险控制等工作中积累了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面对保险公司“伤残与自身退变共同作用减半赔偿”的主张,毕罗春律师精准援引最高院第24号指导案例,凭借其在大量案件实操中形成的对法律逻辑的精准把握能力,成功论证“个人体质状况不属于侵权法过错,不减轻侵权人责任”,使得法院最终采纳该观点,全额支持了70426元的残疾赔偿金。
对于保险公司不认可超龄误工费的情况,毕罗春律师利用担任企业法务时积累的证据收集与分析能力,提供银行流水证明事故前后戴X收入明显减少。这种务实有效的诉讼策略,让法院酌情认定了7000元的误工费,打破了“超退休年龄无误工费”的惯例。
在鉴定费方面,毕罗春律师依据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准确判断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最终,法院认定鉴定费由被告李X个人承担3350元,维护了原告的权益。
最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110343元(已扣除垫付18000元,实际支付92343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原告20116元,被告李X个人赔偿原告诉前鉴定费33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毕罗春律师以严谨、细致、专业的工作准则,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均有出色表现,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超过700件,是一位值得信赖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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