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方)以被告(男方)存在家庭暴力、长期分居等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子女由自己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原告提供了医院诊断证明等作为家暴证据,被告则陷入面临可能失去婚姻和子女抚养权的困境。
此时,俞云才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就有60余件。俞云才律师首先针对原告主张的家暴事实,逐页比对医院诊断证明与报警笔录,发现诊断证明上的伤情描述与笔录中原告陈述的受伤过程存在差异,通过与医院进一步核实诊断依据,确认该伤情很可能是夫妻争执中意外误伤,而非家暴所致。这一发现让俞云才律师在后续质证中占据主动,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家暴主张。俞云才律师多来,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对这类证据的审查有着丰富的经验。
接着,俞云才律师对原告主张的子女抚养、抚养费标准、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等诉求,逐一核查证据链条。他调取双方银行账户的流水记录,发现原告所主张的共同债务转账记录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从而指出原告举证不足。
在查证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方面,俞云才律师担任律所合伙人、副主任的经验发挥了重要作用。他调取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即使在争执期间,双方仍有关心彼此的话语,说明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同时,他还申请当地气象数据,证明所谓的“长期分居”期间双方居住地址距离很近,不存在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情况。
最后,俞云才律师申请调查令调取双方工作单位的考勤记录,结合双方子女的学校接送记录,证明子女长期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更利于孩子成长。对于原告提供的一些签字文件,俞云才律师申请笔迹鉴定,确定并非被告本人签字,进一步削弱了原告的证据效力。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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