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与协议履行的印证
2025年1月7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诉至法院。被告B辩称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于彩霞律师从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入手,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这一细节让法院认可协议效力,为后续的股权变更登记诉求奠定基础。
发现与确认签名真实性
于彩霞律师在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股权代持协议》。第一步,将协议上被告的签名与被告其他文件中的签名进行比对,确认签名的一致性;第二步,调查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后续履行行为,形成证据链。通过这些操作,于彩霞律师确认了签名的真实性,从而能有力反驳被告“协议伪造”的抗辩。
准备优先购买权相关证据
为了应对被告提出的股权转让附有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且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抗辩,于彩霞律师做了充分准备。第一步,收集公司其他股东合法传唤的相关文件,包括传票送达记录、通知函等;第二步,整理法院的相关庭审通知和记录,证明其他股东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步,研究相关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庭审交锋与对方反应
在庭审中,于彩霞律师首先强调股权代持协议》签名的真实性及双方履行行为,反驳被告协议伪造的观点。对于被告提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于彩霞律师当庭出示收集的证据,主张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被告面对这些有力证据,无法有效反驳其观点,陷入被动。
判决结果与细节作用
法院经审理认定,股权代持协议》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正是于彩霞律师对签名真实性的确认和优先购买权规则的有效运用,使得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变更登记请求,为名义股东解除了代持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