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海省西宁市XX区,XX公司承包的XX广场二期三标段工地,冯先生于20XX年X月XX日入职从事木工工作。同年X月XX日,冯先生在工作时从架子上摔下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十级。XX公司认为区仲裁委关于各项工伤待遇计算基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
李斌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服务于青海西宁地区。接手案件后,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工伤职工受伤(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审核表》作为突破口。该证据是由法院开具调查令,从西宁市XX区社会保险服务局工伤保险处调取的,能证明XX公司给冯先生在20XX年X月份的月缴费基数为X02X元,XX月平均缴费工资为X02X元。
李斌律师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44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等领域。在处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方面,他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能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要点,为本案的处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接案后,李斌律师首先仔细研究了原告提交的工资表及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发现原告公司百余名员工代发工资均为4000元,这明显不符合常理,且该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木工工种的通常收入水平。随后,他重点审查了《工伤职工受伤(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审核表》,并与社保部门沟通核实该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庭审过程中,李斌律师提交了该审核表作为关键证据,以证明冯先生的月平均工资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且在审理期间申请后又放弃重新鉴定,应视为怠于行使自身权利,对《初次鉴定结论书》予以认可。同时,根据审核表认定按每月X02X元计算工伤保险待遇事项并无不当。最终判决原告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告冯先生停工留薪期工资XX1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021X.5元,以上合计XX133.5元,并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在结案前,李斌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各项主张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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