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7日,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这一协议的签订,原本是为了满足双方在股权持有上的特殊需求。然而,后续事情的发展却超出了预期。
同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B并未按照协议约定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被告B提出了两项抗辩理由。其一,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其二,认为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即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
接手此案的是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的于彩霞律师。于彩霞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上经验丰富,她深知要打赢这场官司,需要精准地应对被告的抗辩。针对被告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伪造,于彩霞律师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
在优先购买权问题上,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于彩霞律师据此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予以采纳,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同时,于彩霞律师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未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章程等,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B虽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确认签名真实性,协议本身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
于彩霞律师成功为名义股东A解除了代持风险,通过胜诉判决,A成功将代持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名下,免除了作为名义股东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
案件结束后,相关的判决书和协议被妥善保存起来。卷宗归档后,于彩霞律师没再收到过当事人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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