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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纠纷:隐名股东显名化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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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29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于彩霞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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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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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于彩霞律师,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同时办理房产等家事纠纷,婚姻家庭,继承析产,公司股权变更等业务,带领本所优质团队为各成功企业或个人提供全程各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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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5年1月7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后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B辩称协议伪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认定协议有效,其他股东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判决公司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
股权代持纠纷:隐名股东显名化获法院支持

2025年1月7日,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这一协议的签订,原本是为了满足双方在股权持有上的特殊需求。然而,后续事情的发展却超出了预期。

同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但B并未按照协议约定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被告B提出了两项抗辩理由。其一,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其二,认为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即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

接手此案的是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的于彩霞律师。于彩霞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上经验丰富,她深知要打赢这场官司,需要精准地应对被告的抗辩。针对被告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伪造,于彩霞律师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

在优先购买权问题上,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于彩霞律师据此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予以采纳,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同时,于彩霞律师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未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章程等,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B虽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确认签名真实性,协议本身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诉讼请求

于彩霞律师成功为名义股东A解除了代持风险,通过胜诉判决,A成功将代持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名下,免除了作为名义股东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

案件结束后,相关的判决书和协议被妥善保存起来。卷宗归档后,于彩霞律师没再收到过当事人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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