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17年9月8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保。申请人在职期间工作强度大,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有节假日加班的情况。然而在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之后一系列的事件,让双方的矛盾逐渐升级,最终申请人提起了劳动仲裁。
二、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一)经济补偿金是否该支付
法院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入职时间、岗位及社保缴纳情况属实,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80元/月,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被申请人提供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询问申请人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申请人退还545.97元。申请人曾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请求书,被申请人称未收到。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申请人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且未提交书面答复。
双方各自主张: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最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因此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工作年限和9871.92元的平均工资,认定经济补偿金为74039.4元。
(二)加班工资是否该支付
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且申请人的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
双方各自主张:申请人要求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被申请人辩称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
法院最终认定:由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申请人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同时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且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所以对申请人的加班工资诉求不予支持。
(三)未休年休假工资诉求是否受理
法院查明的事实:申请人提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的诉求。
双方各自主张:申请人要求支付该款项,被申请人仅同意支付457.93元。
法院最终认定:该项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三、整体判决结果
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保留加班证据,像加班审批单、考勤记录等,这样在主张加班工资时才有依据。当遇到用人单位安排停工待岗,要及时询问原因并保留相关证据。如果认为自身权益受损,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比如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也应依法行事,对待岗等安排要有合理合法的依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五、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支持了劳动者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驳回了加班工资诉求,未休年休假工资诉求不做审理。这启示我们,劳动纠纷的处理要依据事实和法律。杨权法律师代理了此案,他毕业于复旦大学,有着在职法律硕士的高学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劳动工伤等相关案件就有2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纠纷问题时,能精准把握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