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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胜诉难?专业律师助力追回应收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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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05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苏湖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71人 执业19年
律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120081044886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950396993
代表案例:3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苏湖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管委会委员、专职执业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福州市工商联执委,福州市泉州商会副会长兼法律顾问委副主任、秘书长,福州市青年企业家商会党支部书记、副会长,福州市政府法律顾问智库律师,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执法监督员,2015年入选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律师,福建省律师协会首批认定的专业刑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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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临沂市XX厂与福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厂主张XX公司偿还货款63,46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XX公司反诉要求返还预付款5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XX厂已履行供货义务,XX公司构成违约,判决XX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驳回其反诉请求。XX公司上诉,二审中XX厂补充证据,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帮XX厂追回应收款项。
买卖合同纠纷胜诉难?专业律师助力追回应收货款!

买卖合同纠纷如同隐藏的暗礁,随时可能让企业的经营之舟触礁受损。临沂市XX厂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在与福州XX公司的交易中,货款回收成了一道难题。

2012年间,福州XX公司向临沂市XX厂购买了多批次的杨XX/桦木面以及一批规格为60200025mm的枫桦板木材。XX公司确认收到了5批次的杨XX/桦木面,并且向XX厂共计汇款46万元。XX厂于2012年12月19日开具了总计票面金额为523,463元的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XX公司也将这些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然而,双方就规格为60200025mm的枫桦板木材是否交货产生了争议。

XX厂认为自己已经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XX公司却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公司偿还货款63,46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XX公司则反诉要求XX厂返还预付款5万元及利息。

在这场充满争议的案件中,临沂市XX厂委托了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为其代理。苏湖城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他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同时还担任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福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苏湖城律师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近千件,在重特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方面尤为专精,同时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不过,在本案这样的民商事纠纷中,他同样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一审阶段,苏湖城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从双方交易方式来看,XX公司主张的先预付款、后交货、再开发票的交易方式缺乏依据。XX公司在汇款时“”栏上“定货款”的备注是其单方说明,不能单独作为确认交易方式的依据。而且,若2012年12月28日的付款是60200025mm的枫桦板木材的预付款,而该批次的发票却已在2012年12月19日开具,这显然与XX公司所述的交易方式相悖。此外,XX公司未能对已收到货物的收货时间、收货人作具体说明,且表示双方没有收货凭证,这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同时,从XX公司付款时间来看,其在2012年12月28日支付预付款后,在XX厂迟迟未发货的情况下,却在2013年2月2日又付款5万元,并且直至提起反诉之日,时隔一年多时间,XX公司从未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对未发货的事实向XX厂提出异议,这也明显不合常理和交易习惯。另外,XX公司将XX厂开具的包含规格为60200025mm的枫桦板木材的增值税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却又未能合理说明每批次货物单价以及金额,这同样有悖常理。

基于以上分析,苏湖城律师认为XX厂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XX公司已收到该批次货物。一审法院采纳了苏湖城律师的观点,认定XX厂与XX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XX厂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XX公司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货款63,46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4年5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驳回XX公司的反诉请求。

然而,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在二审期间,苏湖城律师指导XX厂提交了新的证明资料,包括一份入库单和陈XX的证人证言。虽然入库单因不属于新证据且XX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而未被法院采信,但证人陈XX时任XX公司厂长职务,能够掌握XX公司对木材和板材的进货和使用情况,其证言与XX厂一审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互相印证,被法院予以采信。

苏湖城律师在二审中进一步阐述了观点,强调XX厂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招商银行收款回单及证人证言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明XX厂已履行了交货义务。而XX公司主张其2012年12月28日支付的5万元为预付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的交易方式为“先预付款、后交货、再开发票”,也无法合理说明每批次货物的单价及金额,且其将XX厂于2012年12月19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予以认证抵扣,又于2013年2月2日支付5万元货款的行为与其所主张的交易方式相互矛盾,亦有悖常理。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苏湖城律师在本案中取得的成果显著。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帮助临沂市XX厂成功追回应收货款,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不仅体现了他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也彰显了他“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苏湖城律师曾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撰写的多篇专业文章也获得了福建省律师实务论坛三等奖。他的这些荣誉和过往经历,都为他在本案中的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让客户对他的专业能力充满了信心。在商业交易中,遇到纠纷不可怕,有像苏湖城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为企业保驾护航,企业就能在法律的轨道上稳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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