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生动物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当下,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犯罪案件也备受关注。在河南省禹州市,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案件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而案件中的被告人王X更是面临着严峻的法律挑战。
王X此前就因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万元。然而,在服刑期间,又被查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罪行。原来,在年初左右,王X从马X处购买豹皮一张,后转卖给陈X,经层层转卖最终在吕氏山庄被查获,王X自认获利人民币元。经鉴定,涉案豹皮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豹的皮,其价值不菲。
在这个关键时刻,王X的家属找到了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的王瑞芬律师。王瑞芬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的从业经验。她毕业于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本科学历,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南国银(许昌)律所合伙人,还是律所青年律师培训中心主任等。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多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王瑞芬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她仔细研究了案件的证据材料,包括被告人王X的供述、另案处理人员的供述、相关的记账凭证等。在庭审过程中,王瑞芬律师提出了一系列的辩护意见。她指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涉案动物制品系野生或人工繁育动物制品种类,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本案涉案豹皮价值应按照人工繁育价值标准认定。同时,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不能认定涉案豹皮系野生豹皮,不能证明查获的号豹皮系案涉豹皮、不能证明该豹皮系野生豹皮的意见,王瑞芬律师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和论证。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部分意见并未完全采纳。比如,法院认为结合被告人王X本人供述以及向其出售豹皮的马X供述、向其购买豹皮的陈X供述,足以认定被告人王X实施了收购、出售豹皮的违法犯罪行为,且案涉动物制品经王X本人进行辨认确定,被告人王X本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未提交证据佐证,故对王X当庭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号豹皮非涉案豹皮的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王X属于如实供述的意见,法院经查,王X到案后对于交易过程的多次供述不一,不属于如实供述,对该意见也不予采纳。
尽管部分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王瑞芬律师的努力并非没有成果。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王X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其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最终对王X进行了合理的量刑。被告人王X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与之前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万元及罚金人民币万元。
王瑞芬律师一直秉持着“重托所系义不容疏”的执业理念,在这个案件中,她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被告人王X争取合法权益。她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让她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的突破点。她先后获得“许昌市2015-2019年度优秀律师”、“2024年度许昌市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2024年度许昌市律协工作委员会先进个人”等荣誉,这些荣誉不仅是对她个人能力的肯定,也体现了她在法律领域的专业和敬业。
在这起案件中,王瑞芬律师的介入虽然没有完全改变案件的走向,但她的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合理的量刑,避免了更重的刑罚。她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律师的责任和担当,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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