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无锡,20XX年,戴女士与梁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然而,婚后双方感情不和,戴女士于20XX年携女返回无锡娘家,并搬离共同住所。戴女士作为原告,委托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的邹炳昂律师团队提起离婚诉讼,希望女儿由自己抚养,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邹炳昂律师,四川大学硕士,中共党员,是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执业证号为13202201810028647,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服务地区主要为江苏无锡。他深耕婚姻家事和刑事辩护两大核心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余件,还获得过10项行业及政府荣誉,撰写的论文获评无锡市优秀专业论文。
庭审中,被告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及彩礼返还等问题上提出多项抗辩。他主张获得孩子抚养权,要求分割原告名下的XX牌轿车,还认为其父亲出资购买的车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且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为由,要求原告返还52.8万元彩礼及三金。
邹炳昂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们全面梳理了本案的核心证据,包括原告婚前银行账户流水、购车款支付凭证、被告父亲出资购买车位的相关协议及支付记录等。针对被告的各项主张,邹律师进行了有力驳斥。对于车辆,通过完整的资金流向证据链,证明购车款来源于原告婚前存款及理财赎回,依法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对于车位,论证其由被告父亲出资,且位于被告婚前个人房产所在小区,系父母为其个人生活便利购买,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彩礼,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主张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逾三年且育有子女,不符合法定返还彩礼的情形。
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邹炳昂律师秉持“职业有热度,服务有温度”的执业理念,24小时响应客户需求。他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知识,精准把握案件核心要点,为戴女士制定了精准的处置方案。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并明确了详细的探望方案;认定原告名下XX轿车为个人财产,被告父亲出资购买的车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驳回被告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戴女士的核心诉求全部获得支持。戴女士对邹炳昂律师团队的服务非常满意,称赞他们专业靠谱、沟通顺畅,能切实站在当事人角度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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