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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持汇票索款,被告因超追索时效被判无需担责,阎乔律师专业抗辩助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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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64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阎乔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30人 执业4年
律所: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221147457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95129573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庭审准备充分、与多家企业保持常年法律顾问关系、对经济类案件尤为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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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原告持146428.93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被告主张追索权。阎乔律师系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300件。他全面梳理事实,确定核心抗辩点。最终法院采纳抗辩意见,被告胜诉,无需承担付款及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持汇票索款,被告因超追索时效被判无需担责,阎乔律师专业抗辩助胜诉

在大连某区,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原告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持有一张金额为146428.93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30日。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后,原告向作为背书人的被告新某公司与出票人/承兑人华某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要求二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被告找到了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的阎乔律师。阎乔律师法律硕士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是第一届辽宁省大连市乡村振兴专委会专业委员。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法与经济刑事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家事案件。

接受委托后,阎乔律师迅速投入工作。他深知专业与沟通是律师的两个硬件,秉持着这样的执业理念,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经过仔细研究,确定了本案的核心抗辩点: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已丧失对被告公司的票据追索权。

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阎乔律师发现,案涉汇票在2021年10月30日到期拒付后,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

在庭审过程中,阎乔律师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了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他在举证质证时逻辑清晰,向法庭详细阐述了原告已丧失追索权的依据。他对商事票据纠纷实务十分精通,熟悉票据追索、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消灭等全流程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而且,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被告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用

阎乔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被告公司解决了这场纠纷,赢得了被告公司的高度评价。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高效服务,为企业应对各类票据纠纷提供了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也让更多的企业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放心地寻求他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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