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宁波市,A配件厂与XX公司签订了《微蒸烤模具制造合同》,A配件厂依约预付了7.5万元模具款,然而XX公司却未按约交付全部模具,部分模具也未完成调试,未提出验收申请,导致项目无法进入小批试产阶段,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后XX公司起诉A配件厂支付剩余价款及利息,A配件厂陷入困境,于是委托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的王莉萍律师提起反诉。王莉萍律师自2016年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2201611357742,她毕业于浙江理工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
王莉萍律师接受委托后,展现出了专业且负责的态度。她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仔细研读案涉合同条款,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XX公司的违约情形。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两次,之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期间,法院依XX公司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王莉萍律师协助委托人提供保证金担保,并成功申请解封,保障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针对本诉,王莉萍律师提出XX公司非合同约定模具交付主体、未完成全部模具交付及验收义务的抗辩意见。在反诉中,她充分举证证明XX公司存在未按期交付合格模具、未提出验收申请等根本违约行为。同时,就违约金主张,阐述了委托人因案涉项目搁置产生的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法院依职权调取了案涉项目相关证据并询问证人,王莉萍律师结合这些证据及证人证言,进一步佐证XX公司未履行合同核心义务的事实。而且,针对XX公司提交的模具报价单、送货单等证据,她敏锐地指出其所载模具与案涉合同约定模具并非同一标的,相关证据不具有关联性。面对XX公司主张合同违约金条款为“霸王条款”应属无效、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抗辩,王莉萍律师提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违约金条款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且XX公司未举证证明违约金过高,其违约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远超合同价款本身。
王莉萍律师不仅是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还是浙江省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担任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以及鄞州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件,其中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就有300余件,经验十分丰富。
最终,法院裁定XX公司的本诉部分因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确认A配件厂与XX公司签订的《微蒸烤模具制造合同》解除;XX公司需返还A配件厂预付模具款7.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还需向A配件厂支付违约金10万元;A配件厂需向XX公司返还现存的6套涉案模具;上述款项及模具返还义务,均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客户对王莉萍律师的服务十分满意,称赞她专业靠谱,能够精准抓住案件关键,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