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在天津发生了一起复杂的工伤待遇纠纷案件。申请人胥某某于2023年6月入职山西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随后被派遣至天津某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担任操作工,月工资约8000元,然而该劳务派遣公司并未为其缴纳社保。2024年2月6日,胥某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后被认定为工伤九级。由于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胥某某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委托了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陈步青律师提起仲裁。
陈步青律师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的法律事务,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面对这起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陈步青律师深知其中的挑战。案件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双重主体,并且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竞合。申请人既要处理工伤赔偿,又涉及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协调两者关系成为本案的关键。
在证据准备阶段,陈步青律师展现出了专业和细致。他系统地梳理了全部关键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票据(111365.18元)、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记录(住院23天)、银行流水(证明伤前平均工资8137元,伤后仅发放186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这些证据为后续的庭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庭审中,第一被申请人提出了多项抗辩。对于工资标准问题,第一被申请人主张从工资中扣除每月1245.2元的“社保补贴”。陈步青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社保补贴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方式,不能据此降低工伤待遇计算基数。最终,仲裁委采纳了扣除后的6891.8元作为计算基数。在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交通事故误工费关系的问题上,第一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已获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不应重复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陈步青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坚持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法定工伤待遇,与侵权赔偿系不同法律关系,应当分别计算。对于医药费问题,双方对33298.56元医药费达成一致,获仲裁委支持。在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方面,陈步青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天津市相关规定,成功争取到护理费346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虽然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未支持对第二被申请人的连带责任请求,但陈步青律师通过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同时列为被申请人,为后续可能的诉讼保留了追责空间。
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第一被申请人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026.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4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13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9592.17元、医药费33298.56元、护理费346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各项合计212617.83元。对交通费及对第二被申请人的连带责任请求未予支持。
案件结束后,客户对陈步青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称赞他“专业靠谱”。陈步青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客户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彰显了一名专业律师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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