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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二审逆转:律师精准出击守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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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2 · 158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万雪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3202111284944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558797510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万雪律师 系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专注于民商事领域案件的研究和办理,截至目前,办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交通事故、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劳动争议以及其他合同类、人身侵权类案件,同时担任了社区法律顾问并为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政府驻温州办事处在外务工人员提供劳动法律服务。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始终以严谨和负责任的态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急委托人之所急,忧委托人之所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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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周某某诉潘某某、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原告周某某主张陆某为共同借款人,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陆某初始面临可能承担17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潜在债务压力。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的万雪律师作为陆某的二审代理人,紧扣“借条系唯一借款人出具”“无共同借款合意”等核心要点,成功驳斥“共同债务人”主张,化解“参与调解即认可债务”的逻辑陷阱。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陆某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民间借贷二审逆转:律师精准出击守护当事人权益

2024年,周某某将潘某某和陆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借款。一审法院认定潘某某为借款合同的适格主体,周某某与陆某之间不具备明确的借款合意,陆某并非共同借款人,判决潘某某返还周某某本金17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驳回周某某对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依据的是当时关于民间借贷中借款合意认定的相关规定,若没有明确的借款合意,不能认定为共同借款人。陆某因在借款过程中有所参与,被周某某列为被告,陷入可能承担还款责任的不利地位。

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借款系与陆某共同商议用于业务经营,陆某深度参与业务洽谈、资金交付等环节,应属共同债务人。此时,陆某委托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的万雪律师代理二审。万雪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发现关键在于证明陆某与周某某之间不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

根据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认定共同借款人需具备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更准确地认定借款关系中的责任主体,避免无辜者承担不必要的债务

在一审的法律规定下,虽然强调借款合意,但对于参与借款相关事务的人员责任认定可能存在模糊空间。而新规定明确了共同借款需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使得责任认定更加清晰。万雪律师依据新规定,指出潘某某向周某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其为唯一借款人,且未在出具借条时要求陆某签字,也未在周某某催讨时提出共同借款人的意见,这不符合常理。同时,结合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陆某仅为“中间人”,从未向周某某表达过借款或共同还款的意思。对于上诉人主张陆某主动联系调解即认可自身为共同债务人,万雪律师成功论证调解行为系为尽快解决纠纷做出的妥协,不应作为判决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万雪律师的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陆某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完全免除了17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潜在债务压力。此次法律的修改,让民间借贷中责任认定更加公平合理,而万雪律师凭借专业能力,运用新规定为当事人守住了一审胜诉成果,实现了全面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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